综合实力提升工程教研室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指南
所有提升工程专项资金均须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财政部政策解读执行。为便于各项目更好地使用提升工程教研室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现将相关事项概要如下。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各项目要按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合理使用经费,不得用于各种津贴补贴、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审计要求,不得报销以下支出:
1.烟、酒、糖、茶、礼品、工艺品;
2.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
3.酬金、个人通讯费;
4.出差及市内的出租车费、餐饮(招待)费;
5.会议费、会务费;
6.所有娱乐场所出具的票据;
7.税局代开票据等。
(三)未经批准,不得支出非云南大学教职工差旅费、出版费、调研费、会议费等。确因各种需要发生的,必须在事前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经费报销要求
详见:《提升综合实力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报销注意事项》第三条。
三、教研室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单笔借款或支出在1万元以内,由各教研室建设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财务处审核支付。
(二)单笔借款或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内,各教研室建设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还需报重点项目办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处审核支付。
(三)单笔借款或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内,经重点项目办负责人审批后,还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财务处审核支付。
(四)单笔借款和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批准,财务处审核支付。
(五)重大资金使用事项由重点项目办与教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学校研究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按决定执行。
四、其他
如上级和学校对提升综合实力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 教务处
2015年7月1日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