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特制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行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除教务部门、研究生招生部门外,还应有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参加。要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推免生工作,并加强对推免生工作所涉及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保证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也要加强对接收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二、建立、健全推免生工作规章制度。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应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的推免生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所有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对推免生工作的干扰。
三、坚持公平公正,加强对特殊才能人才的选拔。推免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同时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四、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高等学校可否进行推免生工作直接取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水平、本科教学质量以及办学行为是否规范。对管理不力、工作薄弱,甚至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减少名额、甚至暂停其开展推免生工作。
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高校学生司。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教 育 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为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
第八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制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的标准和条件;遴选专家组成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是否可以开展推荐工作进行评议;公布可开展推荐工作的学校名单和年度推荐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招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推免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校内院(系)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九条 教育部对年度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推荐
第十条 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质量优秀。
(二)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且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体育、艺术院校连续6年)以上。
(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四)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认为本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推免生工作的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并遴选后转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推免生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教育部通知并公布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
第十二条 教育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高等学校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5%左右确定。
(二)未设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建设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5%左右确定。
(三)其他高等学校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2%确定,其中初次开展推荐工作的高等学校,前3年每年一般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1%确定。
(四)经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单独增加推免生名额,由学校统筹安排。
(五)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
教育部可根据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校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七)在制定综合评价体系时,可对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高等学校可按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第十五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校内各院(系)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校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院(系)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省级招办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省级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六条 招生单位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应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七条 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推免生总数的65%,其中地处西部省份或军工、矿业、石油、地质、农林等特殊类型的高等学校,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
第十八条 招生单位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生单位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报考的招生单位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向申请者发出复试或不予接收复试的通知。
(四)招生单位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招生单位通知该考生。
招生单位应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规范程序和复试内容。
第十九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二十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
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
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推免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及接收单位未按本办法实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止该单位进行推免生工作的处理,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教育部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