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做好学期本科学生辅修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符合条件的每位学生:
一、辅修类别
1、辅修分为第二专业和双学位两类;
2、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修够35学分,且辅修的课程、学分等达到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条件,由学校依学生申请,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3、辅修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修读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的另一个专业,修够60学分,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且辅修的课程、学分等达到辅修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条件,由学校依学生申请,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4、具有辅修资格的每个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二、申请辅修的学生资格
1、我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2、思想品德优良,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一年级下学期及以后的学生才可以申请辅修;
4、文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其中经济学院接收的文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学分绩点应在3.4(含3.4)以上;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接收的文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学分绩点应在3.2(含3.2)以上;理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学分绩点应在2.8(含2.8)以上;其中经济学院接收的理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学分绩点应在3.2(含3.2)以上;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接收的理科学生前一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学分绩点应在3.0(含3.0)以上。
三、申请辅修的程序
1、申请辅修的学生,于学期第11-13周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和填写《云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申请表》,同时提供经所在学院教务员审核的成绩表,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到申请辅修专业所属的学院审批(一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学生所在学院要严格审核);
2、各学院于第14周将审批后接收辅修的学生名单汇总后,与辅修申请表、学生成绩单统一报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3、第14-16周,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辅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院;
4、第17周,批准辅修的学生在辅修学院的指导下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进行选课。
四、辅修的教学管理
1、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必须是辅修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核心课程、必修课程和少数选修课课程。不得选修与主修专业相同的课程,如有课程重复的,由各个学院另行指定辅修课程;
2、辅修学生每学期选修的主、辅修专业的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4学分;
3、辅修学生采取插班或单独开班的形式上课,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决定;
4、如果选修的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门辅修课程免听,以课外自学的方式完成,但必须出具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批准自学的学生,必须完成任课教师平时布置的课外作业,参加期中和期末考试;
5、如果选修的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以在第16周办理辅修课程缓考手续(不得超过两门),经批准后缓考;
6、辅修学生辅修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结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评定和登录,由接受学院的教务员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7、辅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选课前提出书面申请放弃辅修并填写《云南大学本科生放弃辅修申请表》(须主修、辅修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
8、辅修学生的学籍,仍留在其主修专业所在的学院,其辅修的总学分也由所在学院教务员审核;
9、到主修专业学习结束时,如辅修学生还没有修够取得辅修证书或双学位证书的学分,将不再办理延期毕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两年之内自行回校修读未修够学分,学分修够后发放辅修证书、辅修学位证书;
10、学生在辅修过程中,考核未通过的辅修课程,可以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如果一个学期出现有两门及以上课程(包括主修和辅修课程)考试和考核在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取消其辅修资格,已经取得的辅修学分,计为其多修的全校选修课学分。
五、收费规定
1、选择辅修的学生,辅修课程必须另外缴纳学费;
2、辅修学费的缴纳标准按云南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专业每年的交费标准,折算为每学分应收学费标准后,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收取,计算公式为:
辅修学费=(辅修专业每学年学费×4)÷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的学生主修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辅修总学分
六、证书发放
1、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证书”;
2、没有修满取得双学位要求的学分,但达到取得辅修第二专业“辅修证书”学分规定的,依学生申请,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辅修证书”;
3、完成双学位规定学分并符合有关学位授予条件且已获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要求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根据我校目前各年级学生辅修情况,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授予辅修双学位的学生,我校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2022年1月1日以后,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授予辅修双学位的学生,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教务处
2019年11月4日